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上海律师解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作者:赵尚晓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50号

【赵尚晓律师评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案件概述】王永青与吴薇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约定由王永青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薇40万元。吴薇将网店转让给王永青,签署协议起7天内为使用网店所需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及网店的操作程序无偿由王永青使用,在网店实名从吴薇变更为王永青前,需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事情吴薇应无条件协助。
原告王永青诉称,在协议签订后吴薇采用欺骗手段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还拿走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吴薇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中提现,离婚后到2012年3月6日共取走现金1 108 694元。
吴薇辩称,王永青并未按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另外,“飞来飞去”网店系我实名注册和认证,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淘宝客服旺旺都是我的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王永青经营,则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

【法院判决】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在淘宝网的规则范围内对外经营,同时还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店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其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网店长期经营的积累,为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的参考标准。
现查明“飞来飞去”网店系王永青与吴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王永青与吴薇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永青和吴薇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永青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网“飞来飞去××××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使用、经营。

赵尚晓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214010,现就职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学士学位,并获2006年“河北省优秀毕业生”称号。曾工作或实习于上海某司法机关、某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单位,赵律师自2011年加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以来,致力于民商事诉讼纠纷解决,积累了丰富的出庭诉讼经验,其业务主要有合同、房产、侵权、动拆迁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