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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解析私设游戏客户端侵犯他人著作权罪的立功案例
作者:赵尚晓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4日

【基本案情】
2008年间,被告人游某、张某未经上海某网络游戏公司授权,从互联网上私自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之后,被告人又通过私自架设客户端、服务端程序,私开客服,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1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价值】
本案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犯罪情况,证实了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且游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海耀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
通过此案,海耀律师认为:随着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更是严惩不贷,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触犯刑法。另外,当事人因为种种情况犯罪之后,要积极自首、争取立功表现,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从而为自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当被告人有立功、自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之一游某犯罪事实成立,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