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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
作者:赵尚晓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8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其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深圳中院不予支持,故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未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作出粤高法民申字第15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是持续的,比如员工入职后1至2年,员工可能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会提出两年甚至三年的二倍工资诉求。那么其二倍工资要计算至什么时候?法律关于二倍工资能支持多少个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二倍工资从入职第2个月起至1年,即11个月。本律师认同省高院的法律适用意见,从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得以体现,故不再另行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