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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境外抗衰老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件办理思路与解析
作者:赵尚晓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导读】2015年九月,海耀律师受章女士委托,代理一场以瑞典奥林匹克抗衰老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过近六个月的调查取证与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同意我方对法律事实与相关证据的分析论证,判决结果使章女士过多地承担了合同责任。在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调取新证据后,我所出庭律师部核心律师赵尚晓果断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开庭审理两个月之后,拿到了期待的改判判决,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民事权益,我们的工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极大赞许。
一、案情简要回顾
20153月中旬,原告章女士与被告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签订《瑞士抗衰老贵族医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瑞士健康医疗旅行服务(具体内容记载于附件),费用总计470000元;附件记载的服务内容为:(1)羊胚胎素治疗10针剂;(2)从北京出行前1晚五星级酒店住宿和用餐;(3)瑞士医院5天治疗(含3餐);(415天行程(含酒店住宿和景点门票);(5)贵族之旅基础性综合抗衰老套餐。20155月底,原告支付被告470000元后,在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开始了“巴黎—瑞士”健康旅行服务,在此过程中原告从被告处获悉,由于瑞士当局已于20153月底发布关于禁止羊胚胎素治疗的法规和政策,致使原告在赴瑞士境内后,无法进行服务合同中的(1)、(3)与(5)项服务内容,且(4)项的服务因前几项已无法履行而就此中断(实际只有11天的出行)。故原告在20156月中旬回国后委托本所律师追究对方服务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向原告提供全部服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原告相应费用。鉴于双方合同已履行,被告已向原告提供部分服务项目,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当就被告已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原告应当支付的费用,本院酌情确认为30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健康”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的(1)、(3)、(5)项与(4)的部分内容系《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尤其是(1)项中羊胚胎素针剂治疗是服务合同约定“健康”公司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在瑞士当局声明羊胚胎素治疗对人体健康存在极大风险的情况下,“健康”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服务的瑞士医院已获得合法羊胚胎素医疗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服务合同》约定的羊胚胎素针剂治疗是无法实现的合同目的。同时,“健康”公司作为专业美容医疗法人单位,在没有证据显示其已向原告就涉及人体健康的医疗专业问题作过详尽描述,并取得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健康”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1)项服务,致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确已构成违约,故支持上诉人(一审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另外,在肯定上诉人合同解除权同时,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健康的抗衰老治疗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瑞士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羊胚胎素针剂治疗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系争《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已履行情况,酌情改判上诉人承担170000元的已履行费用,即被上诉人“健康”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上诉人章女士300000元。
二、案件焦点分析
之所以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很大程度缘于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在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上存在较大差别;相较而言,二审法院能够在梳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精确提炼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并在结合证据与庭审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事实基础上,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说明。如此一来,最终的审理结果便更具说服力,也能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与接受。
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回顾与梳理,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对《服务合同》如何进行定性?
在案情回顾中我们已例举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五大服务事项,即本合同的全部服务内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服务合同》所属《合同法》中哪一(几)类合同进行明确界定,但从案情分析与判决结果中可以发现,一审法院对《服务合同》的定性倾向于旅游合同(判决中曾重点以“瑞士健康旅行服务”为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认定),但这明显忽略了合同订立时的目的性要素,以及《服务合同》(1)、(3)、(5)项所体现得实质性内容,这也直接导致其判决结果出现明显的偏差。
二审法院在针对一审判决遗漏对服务合同定性的情况下,于判决中对《服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即“系争《服务合同》兼具有旅游合同和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极强的混合合同。”并据此明确指出在分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各自权利义务上,需以服务合同的性质为基础。
律师点评: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办案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定性是保证法律关系得以清晰梳理、引导后续调查取证的关键,这也是诉讼律师进行案件分析应具备的基本功。本案正是基于办案律师的精准判断,始终认定该《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羊胚胎素针剂治疗”及其配套美容治疗,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并未享受到既定的美容治疗服务,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是铁定的事实,尽管履行了部分的旅行服务义务,但以合同主要内容的未履行为由足以就此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健康”公司承担章女士的全部损失是极其合法合理的请求。故在一审判决后,我方果断进行上诉,并基本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2、系争《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向原告提供全部服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原告相应费用。但以双方合同已履行,被告已向原告提供部分服务项目为由,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这一问题作为两个庭审争议焦点之一,并进行了充分而合理合法的分析。首先,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提交的证据,肯定了章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回购系基于无法得到约定的羊胚胎素针剂治疗的原因所致,而非“健康”公司主张的系章女士“个人原因”所致;其次,关于上诉人章女士是否具有法定的解除权,二审法院在对《服务合同》作出正确定性的基础上,认定合同中约定的“羊胚胎素针剂治疗”已无法实现,且“健康”公司没有向章女士就该治疗法涉及人体健康的问题作过详尽描述,没有获得对方认可而又无法履行该主要合同义务,致该重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确已构成违约;章女士据此具有法定解除权,且认定该合同自章女士回国之日即行解除。
律师点评:办案律师在一审与二审庭审过程中,始终坚持应当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是否解除,直接关系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构与违约责任大小。本案中“健康”公司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服务合同》中一系列的主要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合同最终被解除,即意味着法院肯定了我方坚持“健康”公司应对整个合同纠纷负全部责任,至少是主要责任的请求。
3、如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如何结算和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履行,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应当就被告已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服务,酌定确认为300000元”,即仅要求被告退还170000元的损失费。
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两个焦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在章女士未能实际接受羊胚胎素和抗衰老治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情判决章女士承担300000元”服务费与‘健康’公司二审中自认的治疗费用400000元差距过大,故综合系争《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已履行情况,酌情改判章女士承担共计1700000元的合同已履行费用,即‘健康’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章女士300000元。”
律师点评:应该说,对服务费用(470000元)如何进行结算和承担违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在该诉讼纠纷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本案实质性争议所在。办案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始终坚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在于“健康”公司,故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返还470000万元的合同服务费。律师的职责在于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故任何一个称职的律师都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把当事人能够获得的权益无限放大,至于最终能实现多少,则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1、风险提示:爱美之心可谅解,美容医疗有风险
市场经济带来了无限春风,很多人富裕起来了,故在自身容颜与装扮上不惜余力地进行包装升级,本案章女士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美容医疗行业虽发展迅速,但与国外相比仍是一较为新兴的领域,所以很多法律法规与行业监管还存在巨大的漏洞,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本案“健康”公司巧妙地运用了境外美容医疗与健康旅行相结合的商业新模式,相关行政监督机制缺乏;且在涉外跨境美容医疗服务方面,由于信息与语言的不对称,使当事人对美容健康服务机构的宣传仅存在感性的认识,是否真实可靠,有何履行风险等信息一无所知,故事故发生后往往处于十分弱势的境地。好在本案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找到我所,并委托我所在合同诉讼纠纷领域的资深律师,方成功化解纠纷。
2司法裁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亦应有相关的论证体系作支撑,不可滥用
本案的法律事实相对来说其实并不复杂,一方存在着明显且重大的违约情况,但一审法院一句“酌情确认为300000元”,即让我方当事人白白损失13万元甚至更多。
在上诉过程中,我们在上诉状中申明原审法院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存在滥用的嫌疑,同时亦通过申诉、检举等途径反映原审法院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的诸多不妥之处。结合本案而言,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认定上,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1)争议纠纷双方中那一方系违约方;(2)违约方违约责任大小;(3)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履行部分占整个合同义务的比例以及已履行部分为合同主要内容还是次要内容;(4)一方实际获益情况;(5)另一方实际损失情况;(6)谁在合同签订于履行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弱势方的权益是否充分保障。应该说,二审法院审判过程中,对双方责任(金钱承担)的最终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终结果让章女士承担170000元,亦与本所律师综合计算的海外旅行费相差无几,这正是二审法官合理行使司法裁量权的体现。
 
 
 
 
    相关法条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