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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解析:数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物品罪如何缓刑辩护?
作者:赵尚晓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公司在进口布匹、毛毯等货物过程中,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被告人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的情况下,决定以低价申报的方式进口货物,并先后指使其员工被告人乙、丙修改货物真实发票等单证以及伪报成交方式,委托被告人丁代理货运和报关,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2016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核定被告单位公司偷税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59万余元。
赵尚晓律师的当事人系为被告公司负责货运和保管业务的秦某,公诉书认定秦某逃税金额920万元。
(本案例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办案经过】
委托人找到赵尚晓律师后,赵律师经过阅读案卷及与委托人核实,认为存在以下因素对被告人有利:
在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共同犯罪中,秦某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案情,秦某为货代公司的职员,其职责是帮助客户成交,虽然秦某知晓被告公司的低报价格的行为,期间也向被告公司与其联系业务的彭、刘等提出过异议,因被告公司坚持要求低报,秦某也无权做出决定,因此应当认定从犯。
秦某有自首情节。秦某主动到案,配合缉私局侦查。2016年5月,秦某接到缉私局电话通知后,即刻主动前往,并如实陈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对自己及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视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3、秦某并未从该犯罪中获取非法利益,这一点有别于其他被认定从犯的情况。从犯都会多少在犯罪活动中获利,但本案中的秦某只是收取了正常的业务费非,且业务费用是交给秦某公司,并非给秦某本人。秦某仅收取了被告公司正常的代理费用,并未从该走私犯罪中获取其他任何非法利益。
4、另外,秦某案发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
5、考虑到司法实践,秦某能否适用缓刑?赵律师认为,根据秦某的具体情况,秦某在沪有固定工作,办有居住证没有人身暴力犯罪的倾向,是符合适用缓刑的。但难点在于,刑期能否在3年以下,这也是适用缓刑关键条件。然根据法律规定,921万的退税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条文量刑起点应在10年以上。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赵尚晓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认定被告单位公司与被告人秦某的共同犯罪中,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例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辩护焦点
1、本案能否采用无罪辩护的思路?
    2、如不能无罪辩护,如何将量刑起点辩护到3年以下,以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